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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

发文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日期:1996-06-18   
  现根据《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各地区外资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设在中国人民银行“0109外资银行存款”科目下,该科目改为人民币和外币共用科目。
  二、中国人民银行为外资银行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时,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审核有关文件。每日营业终了,除进行常规帐务核对外,还应重点审查专户存款余额是否超过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数额。
  三、外资银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存款,按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四、外资银行参加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同城票据交换,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的同城票据交换办法办理。
  五、外资银行使用的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凭证的格式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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