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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国税流[2005]32号    日期:2005-04-30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