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 日期:2006-12-14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