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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1279号    日期:2006-1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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