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法规> 税收法规> 增值税> 法规正文

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02]12号    日期:2002-01-0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
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版权声明
本网页的内容来源于网络转载或者由内容的提交者原创作品。网络转载的内容版权属于原作者以及原网络媒体。原创作品版权属于原创内容的提交者,会计人网站拥有展示权,可以在会计人网站内各频道、栏目转载,其它网络媒体转载(非商业目的)应注明原作者以及来源,平面媒体转载、用于商业目的媒体请联系原创作品内容提交者或者会计人网站。
本网页内容仅供网页访问者学习、参考用,本网站不用于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