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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5]593号    日期:1995-11-15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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