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金融系统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计投资[1992]2618号 日期:1992-12-29
一、重点库、发行库、业务库、货币生产设施(印钞、造币、钞纸、金银冶炼、信用卡),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及南京造币厂机械分厂,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他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计征。
四、以上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底以前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比照办理,已征税项目因适用比本通知规定高的税率而缴纳的税款不再退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