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

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字号:[92]财农税字55号    日期:1992-10-24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 1号文件规定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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