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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3]53号    日期:2007-0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7月1日起,凡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9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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