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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722号    日期:2007-0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团组织,根据其章程,接受捐赠的款项直接用于法律援助事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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