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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税函发[1997]091号 日期:1997-02-18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199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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